【案件事实】2021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业务支付单据请款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2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李某后被查获归案,现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依据】《刑法》第271条,公司、...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业务支付单据请款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2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李某后被查获归案,现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具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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