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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潇蒙、被告何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安、被告何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某用于抵押给他人的坐落于上海市#区#巷146号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要求被告农某四建、归其所有;由被告农某四建、被告何某1、农某2各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被告系亲姐弟关系,即原、被告的父亲李某3、母亲田某夫妇。
1982年左右,李某1与农某父亲李某3、母亲林某夫妇离婚,女儿李某1由被告农某抚养,父亲李某2由其父亲抚养。
之后,李某3、李某4再未与李某1共同生活。
1981年5月,李某1与农某夫妻共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改建。
2010年7月30日,李某1因病去世。
201年10月2日,李某2与房管局签订《房屋析产协议书》,里面就李某4说的10万元房子给李某4。
之后,李某4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李某5与农某的遗产。
李某5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6辩称,同意李某1的上诉请求。
李某7辩称,同意李某1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7辩称,同意李某1的上诉请求。
李某8、李某6辩称,同意李某1的上诉请求。
李某7辩称,不同意李某1的上诉请求。
李某8辩称,不同意李某1的上诉请求。
李某7辩称,不同意李某1的上诉请求。
李某8、李某9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李某1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能够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李某1与李某2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1。
李某1与前夫李某2系夫妻关系,李某3于204年5月25日死亡,李某4于2018年4月2日死亡。
朱某于2018年6月16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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