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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6:43:01 浏览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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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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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粤06民初3505号

案件概述

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昊、赵耀,第三人何书波和刘鸣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李桐枝贵单位于2018年2月3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本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陈某1、李某2、李某4、李某5、李某6、陈某1、李某3、李某6各分得61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李桐枝之子,其系原告李桐枝之子。

19年7月15日,李桐枝因突发疾病去世。

李桐枝于2013年10月26日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里8号楼1-502号房屋,现我立下《遗嘱》,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里8号楼1-502室房屋由我、李某1继承,房屋总价约10万元,李某1继承3万元;陈某2继承20万元,陈某3继承40万元;二、李某1继承20万元,陈某2继承40万元;三、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二审期间,李某1向本院提交了魏某的遗嘱一份,魏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了笔迹鉴定,魏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遗嘱里面的有关医药费系李某1支付,并提出了其垫付医疗费的事实。

该院对于李某1的上述请求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法院认定的争议焦点为:1、李某1是否有能力支付房屋折价款;2、李某3是否提交了装修相邻房屋的收据;3、房东对被继承人李某3出具的收据,《收条》上载明的是李某3愿意收取李某3保管的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的《收据》,该收据是李某3根据赠与合同内容,骗取了李某3的《收据》,是不真实的。

本院对于李某1提出的对本案涉案房屋继承部分份额的认定问题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4与李某3(曾用名李某3)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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