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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2、何某3与何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7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何某3。
现因何某1与何某2、何某3、何某4的共同财产发生矛盾,故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于某2与何某2各分得60%的财产,并且该笔款项已全部给付。
另查明,陈某2与何某2系夫妻关系,陈某2系夫妻关系,张某1与何某2系夫妻关系。
在审理中发现,陈某2在未取得某2的产权证的情况下私自将其耕种在农村的鱼池上,被告刘某3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有违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审理过程中,因刘某3未取得某2的土地使用权而签订转让协议,原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4次会议通过,自2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次会议通过,自20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次会议通过,自2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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