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罗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联系了自己的好友许某(在逃),计划通过盗挖砂砾石的方式获利。自2020年9月,罗某租赁铲车和货车,在当地新开发的某库区盗挖砂砾石,后许某则帮助罗某联系卖家,将二人盗窃所得的砂砾石出售给他人获取利益。后二人盗挖砂砾石的行为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二人所盗挖砂石价值约为人民币十五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遂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
【案件回放】
罗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联系了自己的好友许某(在逃),计划通过盗挖砂砾石的方式获利。自2020年9月,罗某租赁铲车和货车,在当地新开发的某库区盗挖砂砾石,后许某则帮助罗某联系卖家,将二人盗窃所得的砂砾石出售给他人获取利益。后二人盗挖砂砾石的行为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二人所盗挖砂石价值约为人民币十五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遂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将涉案赃款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罗某伙同自己的好友许某(在逃),租赁铲车等设备,在当地新开发的库区内盗挖砂砾石,后二人将盗挖所得的砂砾石卖出获利,故二人的行为属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上缴违法犯罪所得,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罗某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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