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入职郴州市郴申快递有限公司,后被提拔为该公司第三片区片区长,负责第三片区的快递业务。2022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后未上交,后此事被公司知晓,被害人黄某(公司副总经理)在公司会议提醒工作人员要及时上交截留货款。同年4月24日,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开除李某,并责令其限期补交货款。同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准备到公司进行账目清算,其前往郴州市北湖区...
【案件回放】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入职郴州市郴申快递有限公司,后被提拔为该公司第三片区片区长,负责第三片区的快递业务。2022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后未上交,后此事被公司知晓,被害人黄某(公司副总经理)在公司会议提醒工作人员要及时上交截留货款。同年4月24日,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开除李某,并责令其限期补交货款。
同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准备到公司进行账目清算,其前往郴州市北湖区马家坪,准备乘坐同事曹某华车辆前往公司。出发前,李某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放入外套左侧口袋,在马家坪等待曹某华过程中前往附近的友谊阿波罗商场负一楼超市购买了一把银色金属水果刀,并放入外套左侧内口袋。当日上午10时许,李某来到公司找曹某进行账目清算,曹某向黄某报告后,黄某当即安排曹某和财务经理邓某与李镇坤对账。在对账过程中,李某与黄某发生争执并有肢体上的接触,曹某见状便将两人分开。随后黄某、李某先后离开办公室。当日中午,李某与公司职员赵某在聊天过程中提到了黄某,李某因工作被开除且上午算账与黄某发生争执的事情心中产生怨恨,遂到公司宿舍楼一楼电梯口堵黄某。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黄某乘坐电梯下楼,李某见黄某出电梯后当即上前堵住黄某,黄某用手推开李某准备往外面走,李某用手抓住黄某的衣领,并从外套左侧内口袋拿出水果刀便朝黄某胸腹部乱捅,造成黄某左侧腹部被刺了一刀,左肩前侧被刺了三刀,右胸上侧被刺了一刀。黄某用手抵挡,挣脱后往楼外跑进旁边的2号楼,后被邓某、龙某等人送往医院抢救。李某随后上了公司宿舍楼顶,李某用刀朝自己的左胸刺了三刀,将手机及菜刀从口袋拿出来放在旁边,并打电话告诉曹某称其在宿舍楼顶,其不想活了,要曹某报警。后民警在曹某的带领下在宿舍楼顶找到李某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出院后被传唤至xx机关。经讯问,被告人李某对自己拿刀刺伤黄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害人黄某腹壁贯通伤二处小肠破裂伤并行小肠破裂修补术,评定为重伤二级;(2)左肩部多处拆线痕、右胸部拆线瘀痕累计20.8cm,评定为轻伤二级;(3)二处小肠破裂伤并行小肠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拾级人体损伤伤残等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病例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唐某、邓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郴州市科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李某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胸腹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李某案发后主动要求他人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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