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毛瑜因情感问题与毛某(已判决)共谋伤害李某某(男,35岁)。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毛瑜将李某某约至北京市昌平区回南北路南侧路边,后毛某驾驶机动车(车牌号:×××)故意撞向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左跟骨骨折、右腓骨骨折等损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毛瑜于2022年8月18日到龙园派出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
【案件事实】
被告人毛瑜因情感问题与毛某(已判决)共谋伤害李某某(男,35岁)。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毛瑜将李某某约至北京市昌平区回南北路南侧路边,后毛某驾驶机动车(车牌号:×××)故意撞向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左跟骨骨折、右腓骨骨折等损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毛瑜于2022年8月18日到龙园派出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瑜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毛瑜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律依据】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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