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王东通过邯郸邯山区的周文萍介绍认识了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西范庄村村民徐某。后王东与徐某商量好价款,2008年1月21日(农历2007年12月21日),在徐某家中,将六个月大的孙子“王小儿”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现“王小儿”户籍登记姓名为徐某某,至今一直跟随徐某生活,目前就读于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中学初中一年级。案发后被告人王东将三万元退还给徐某。2020...
【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东通过邯郸邯山区的周文萍介绍认识了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西范庄村村民徐某。后王东与徐某商量好价款,2008年1月21日(农历2007年12月21日),在徐某家中,将六个月大的孙子“王小儿”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现“王小儿”户籍登记姓名为徐某某,至今一直跟随徐某生活,目前就读于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中学初中一年级。案发后被告人王东将三万元退还给徐某。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王东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2021年6月2日被告人王东向本院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三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醒】
被告人王东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察犯意提起,案发后退还赃款,被卖儿童徐某某十多年来成长状况等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王东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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