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0年6月至7月间,被害人格某在西宁市香格里拉小区日桑多杰家中当保姆时因外出购物迷路走失。2010年7月某日,被告人吉合他日将被害人格某带至同仁县老体育场附近一饭馆,冒充格某亲属,以32000元的彩礼将被害人格某介绍给互助籍男子童某2,并将被害人格某送至互助县童某2家中,次日吉合他日离开互助时将写有“卓玛”身份信息的虚假证明交给童某2。2010年11月4日...
【案件事实】
2010年6月至7月间,被害人格某在西宁市香格里拉小区日桑多杰家中当保姆时因外出购物迷路走失。2010年7月某日,被告人吉合他日将被害人格某带至同仁县老体育场附近一饭馆,冒充格某亲属,以32000元的彩礼将被害人格某介绍给互助籍男子童某2,并将被害人格某送至互助县童某2家中,次日吉合他日离开互助时将写有“卓玛”身份信息的虚假证明交给童某2。2010年11月4日,童某2用吉合他日提供的虚假身份证明与格某登记结婚。婚后童某2将格某带至厦门市,随后在返回互助县的途中,格某趁机逃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律师提醒】
被告人吉合他日伙同他人冒充被害人叔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将尚未满十八周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被害人介绍给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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