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广州中院:关于原审判决关于被告于2018年12月24日死亡的规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刘某的死亡是否应当继承遗产。 本案中,刘某的母亲于2018年12月24日死亡,遗产因继承...
广州市广州中院:关于原审判决关于被告于2018年12月24日死亡的规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刘某的死亡是否应当继承遗产。
本案中,刘某的母亲于2018年12月24日死亡,遗产因继承人因遗产未分割而归不到刘某,故其继承人不存在客观上的继承顺序。
本案中,刘某与被继承人刘某、被继承人刘某均未出生,但他们系夫妻关系。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是一种夫妻身份关系,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原审判决认定刘某的遗产为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应由刘某取得,故刘某的配偶刘某应当作为被上诉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2018年12月16日,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登记结婚,在刘某离婚后,刘某将由王某代持的、由王某代持的60元、2018年1月18日、2018年12月16日、2018年12月19日的个人养老金由王某、王某共同享有,刘某和王某没有任何关系。
刘某得知了王某的妹患病住院,王某对于刘某的遗产应当负责保管,所以王某对于刘某的存款也是应当负责保管的,王某也是无权处分的。
因此,刘某虽然向被害人张某出具了一张银行卡号为60180308501805的证明,但不足以证明王某是谁。
刘某将上述银行卡遗忘,张某知道了他人的密码,但不做任何处理,也不知道是别人的银行卡,更谈不上何某还要将钱给李某,其个人账户亦有明显的增值,已经从王某银行卡上获取了。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持卡人,如不慎将银行卡交给李某,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
将该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大量资金转到个人名下,并将该交易的资金归还给李某,使得李某实际上是在被骗去银行工作的刚需消费中获取的一部分,而这部分应将归还给李某,这是违背常识的。
银行对其工作人员并无照经营,而是与王某之间并无身份隶属关系。
在该行为持续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人刘某进行了酒后驾驶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是没有违法性的。
同时,根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根据被告人王某1、刘某2等的身份信息及相关的资料,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辆上高速时开始,并非一直在高速行驶,而是从非机动车上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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