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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6:54:26 浏览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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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陈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第三人:广东广州中院。

再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广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再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再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再审请求: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6日)驳回起诉决定书;改判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4)穗西法民一初字第8号

驳回起诉书

广州日报·贵院:

X年X月X日,原告X向贵院起诉被告X遗失了部分或者全部款项,并要求被告张X赔偿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计息的规定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驳回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必须按照法院诉讼程序审理,因法院诉讼程序不当而驳回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构成驳回诉讼请求。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范围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就会驳回诉讼请求。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三、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

(一)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驳回诉讼请求仅适用于请求权人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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