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案件回放】 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先借用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和名义,在承接某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02标、03标项目土方外运工程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在某市××路××花园街××,先后6次向时任某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处工程二部副部长、第二项目部副部长、部长杨某(已判刑)、某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03标项目部经理刘某(已判刑)贿送钱物,合计人民币80万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期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提醒】 被告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公司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收藏本文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