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刑法 > 刑法罪名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禁猎期内非法捕蛙,男子获刑!

【律师提醒】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要靠每个一人遵守相关狩猎法规,严禁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案件回放】

梁某是某村居民,该村镇发布通知,规定三月至九月为该村的禁猎期,但梁某在明知禁猎期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在夜间使用灯光诱捕当地的野生蛙五十余只,后将野生蛙出售给他人(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两千余元。经鉴定,梁某所捕猎的野生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梁某在当地的禁猎期内,购买相关照灯设备,于禁猎期期间在当地非法捕猎野生蛙共五十余只,后出售获利,且经查明,梁某所捕猎的野生蛙在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故梁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猎,破坏当地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梁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及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要靠每个一人遵守相关狩猎法规,严禁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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