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组织作弊,甚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案件回放】
宁某在当地成立一家教育培训公司,为他人提供学历提升咨询服务。后宁某为了提高该培训公司的业绩,让学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获取自学考试的学历文笔,于是决定让该公司内的工作人员代替学员参加自考考试。后宁某招聘林某作为代考人员,后学员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等考试资料交给林某,后林某代朱某参加考试,在考场被当场查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宁某、林某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林某构成代替考试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宁某为了提高其开办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升学率,招聘他人作为代考人员代替学员参加考试,以获取不法利益。故宁某和林某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宁某在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而林某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属于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应数罪并罚,法院遂根据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组织作弊,甚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收藏本文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