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盗窃他人犬只卖出销赃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盗窃犯罪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米某发现当地村民喜欢养狗,于是米某计划通过偷盗他人犬只卖出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后米某在当地购置弩和毒针,射杀被害人黄某家门口的中华田园犬一条,并将死亡的犬只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口袋中盗走,当米某准备行至野餐馆出售狗肉时被黄某发现,后黄某报警将米某抓获。警方到达现场后从米某身上查获作案工具,且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米某盗窃的犬只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曾因犯抢夺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米某购置作案工具,携带弩和毒针,射杀被害人黄某家门口的中华田园犬一条,在销赃过程中被警方查获。故米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且米某曾因触犯抢夺罪、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米某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标准,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盗窃他人犬只卖出销赃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盗窃犯罪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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