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邹仕光与被害人邹某1约定一起去永丰县沿陂镇枧头村麻江河段附近用电鱼机器电鱼。当天上午10时许,当邹仕光在家中拿了电鱼的工具,邹某1带上了其儿子邹某3、邹某2,双方来到约定的地点后,邹仕光就开始使用电鱼工具在河里电鱼。邹仕光在电到两条鱼并装到渔网后,让邹某1来将渔网里的鱼捡到篓里,邹某1触碰到渔网里的鱼后立马蹲了下去,同时身体抽搐...
【案件事实】
2022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邹仕光与被害人邹某1约定一起去永丰县沿陂镇枧头村麻江河段附近用电鱼机器电鱼。当天上午10时许,当邹仕光在家中拿了电鱼的工具,邹某1带上了其儿子邹某3、邹某2,双方来到约定的地点后,邹仕光就开始使用电鱼工具在河里电鱼。邹仕光在电到两条鱼并装到渔网后,让邹某1来将渔网里的鱼捡到篓里,邹某1触碰到渔网里的鱼后立马蹲了下去,同时身体抽搐发抖,邹仕光见状将邹某1扶往岸边,并让邹某3将电鱼机总开关关闭。随后邹仕光拨打了乡村医生王某及120急救电话,并让他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医生赶到现场施救后,确认邹某1已经死亡。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邹仕光在采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邹某1触电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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