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9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魏松因琐事与被害人沈某发生口角,魏松遂殴打沈某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沈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同年9月17日,被告人魏松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魏松赔偿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万元并获谅解。【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案件事实】
2022年9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魏松因琐事与被害人沈某发生口角,魏松遂殴打沈某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沈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同年9月17日,被告人魏松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魏松赔偿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万元并获谅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松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一、被告人魏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扣押在案的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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